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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无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2 10:50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深刻汲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守安全底线,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行为,现曝光惠山区2起焊工、激光切割工无证作业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案例一:2025年8月5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闻达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8月14日,受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祥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激光切割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警示提醒:特种作业安全无小事,无证作业就是重大安全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种作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参加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再上岗作业,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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