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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演练不能“纸上谈兵”!

发布时间:2026-05-06 10: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近年来,多起火灾事故因初期处置不及时、处置方法错误而酿成惨痛后果。若企业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员工缺乏处置经验,将难以灵活应对突发事件,最终导致事态扩大。现曝光宜兴市1起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生产现场管理。

        宜兴市远光电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光电子器件和电子元器件制造,生产过程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烘箱加温等多种火灾风险因素。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制定了2025年火灾事故应急演练计划,但未按照制定的计划组织员工开展应急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开展自查整改。1.演练计划:是否结合企业工艺特征,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是否明确综合演练、专项演练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时间、频次、内容、人员。2.演练记录:是否有签到记录、影像资料、评估报告、问题整改记录。3.预案有效性:应急预案是否按照最新要求编制并发布,是否与周边企业、地方政府预案相衔接。4.针对性强化:是否针对化学品泄漏、电气火灾、有限空间等风险,按照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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