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今日值班值班领导 : 张敏 值班长 : 周仁祥 值班员 : 张瑾成值班电话82751110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曝光台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罚!

发布时间:2026-05-10 10:52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危险化学品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物品,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曝光新吴区1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安全管理,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乐星电缆(无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挤出车间外南侧设置一油墨调配间,主要用于使用稀释剂清洗油墨盒。该房间内使用稀释剂的闪点为-9°C,油墨的闪点为<20°C,上述稀释剂和油墨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序号2828(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的易燃液体。该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上述情形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乐星电缆(无锡)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