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严惩!
发布时间:2026-05-21 10:54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金兰利工贸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工人在离地3米高的纸管烘干机顶部进行安装作业,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及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未配备现场监护人员。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隐患分析:两条“安全防线”同时失守。防线一:实施现场监护。 现场监护的主要职责:一是事前确认,确认作业环境安全条件符合要求;二是事中监督,全程监督作业人员每一个作业步骤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三是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发现险情、采取应急措施或紧急告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防线二:确认个人防护。 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作业即属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全身式五点式),并严格执行“高挂低用”原则。
法律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生产、施工作业过程重要提示:1.作业前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2.划定作业警戒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作业现场设定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 4.根据现场作业情况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穿戴和使用;5.高处作业时,小型工具、小材料和配件必须放在随身佩戴的工具袋里,防止掉落伤人;6.注意交叉作业,上方区域进行作业时,下方禁止作业,并用警戒线围挡下方区域,安排专人值守,禁止人员进入,防止落物产生坠物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