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29 10:56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深入贯彻落实“警醒、警戒、警示”三警机制,深化疏散通道就是“生命通道”的安全意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务必保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锁闭、封堵、占用,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排查整治的前瞻性和主动性。现曝光惠山区3起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切实守护好员工的“生命通道”。
案例一:2026年1月29日,根据长安街道网格员巡查移交的线索,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惠山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汇众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2000元和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2月4日,根据长安街道网格员巡查移交的线索,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苏青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年2月4日,根据长安街道网格员巡查移交的线索,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惠山区长安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市奥尔特钢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行为。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