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8 10:57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大 特大】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检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现曝光新吴区1起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做好安全设备管理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0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华联钢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表面处理区南侧设置2台天然气加热的蒸汽锅炉,用于表面处理区酸洗槽加热,检查时东侧锅炉未在使用,西侧锅炉正在运行,设备自带天然气低压开关,未设置燃气高、低压监测及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第10.6.6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无锡市华联钢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1.说明:“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2.判定情形:(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