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无锡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1. 本站支持IPV6
  2. 繁体版

今日值班值班领导 : 张敏 值班长 : 周仁祥 值班员 : 张瑾成值班电话82751110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曝光台

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出租方被双罚!

发布时间:2026-06-23 10:58    浏览次数:【字号:默认 特大

      为强化出租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刻认识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缺失的极端危害,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一租了之”、疏于管理,现曝光惠山区1起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租赁场所统一协调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6年4月8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市赛华铝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已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处罚款32000元、64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情分析:近年来,“厂中厂”依然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灾区”,是中小企业现场管理整治提升的重点和难点。安全生产法明确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具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将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后,必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出租方对租赁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仅是履行合同义务,更是预防突发事故、保障双方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防火墙”。本案例警示出租方须依法履行对承租单位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督等职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杜绝“以租代管”“一租了之”现象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厂区及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微信

微博

智能问答

无锡普法

返回顶部